民主管理

嘉一联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修改稿

作者:嘉宜初中更新时间:2016-01-08 16:08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促进教职工和学校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嘉定区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二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学校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

(四)审查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审查监督教代会通过的重要事项以及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监督或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学校在编在职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正确代表教职工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师代表人数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选举教代会代表一般以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由教职工按所分配的代表名额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选为代表,其代表名额分配到相应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委员会)对当选代表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程序,审查通过后代表名单应当公布。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届教代会届期相同(一般为3年或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校内有关人员或离退休教职工,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撤免的情形与补选:

(一)在任期内调离、退休、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代表违法乱纪或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

(三)本人提出辞去教职工代表的。

代表出现缺额,教代会专门小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补选产生的教职工代表应当公布。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五)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一届任期内应有1—2个关于学校管理与发展、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提案。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一)培训的主要内容:教代会的职权、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学校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以及教代会知识等;

(二)培训的形式:集中培训与网上培训相结合,专题讲座与经验交流相结合,个案剖析与问题咨询相结合;

(三)培训的时间:每年度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制度,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期满应当按时换届。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学校与工会须协商一致,学校应当将延期换届的理由和延期时间告知全体教职工,工会将延期换届情况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教代会设立常任主席团。成员由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学校其他各方面人员组成。

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工会提名,报请党支部同意后,在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

第二十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小组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常务副组长,工会委员会委员和若干教师代表组成。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每次教代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工会提出,经与学校党政协商一致后确定,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表决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供代表讨论。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

下列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一)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二)事关教职工福利待遇的制度、方案;教职工职务聘任方案;

(三)学校岗位设置方案;

(四)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各种考核、奖惩办法;

(五)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规定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事项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对学校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任何人应当尊重表决结果,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可以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征集提案。每学年的提案征集活动不少于一次。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落实、检查等情况应当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或者学校党支部、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提前召开教代会或者召开临时教代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换届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工会应当提前十天向区教育工会提出书面报告。

教代会闭会后,工会应在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会议的情况向区教育工会报告备案。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在教代会筹备、召开和闭会期间,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免、补选;提出会议议题、议程;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和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建议名单,报学校党组织同意;征集和整理提案;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安排代表讨论,汇总整理讨论审议意见,协助大会主席团处理有关事项;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处理,组织代表小组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和临时教代会;

(四)负责教代会代表的管理、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经由学校工会报请学校党支部批准后颁布实施。

 

上海市民办嘉一联合中学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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